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嘉榮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萬4,678元,及其中152,271元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16萬6,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