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黃世全 通訊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志安 通訊址同上
鄭嵂元 通訊址同上
劉蕙瑄 通訊址同上
被 告 超讚工程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讚工程有限公司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