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許麗香
上列原告與台北聖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依法有應補正事項,茲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請求被告賠償金額,請依法為明確金額之聲明後,並依法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二、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本件訴訟由本院管轄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