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榮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19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1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