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集藝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菊
被 告 嚴梦陞
劉芷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4年度司促字第1539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8,738元及自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被告劉芷彤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8,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