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國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3,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