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尚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9,2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89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