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世豪、蘇姿允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計至起訴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325元【37,155元+74,452元(100年7月13日至110年7月19日利息)+22,118元(110年7月20日至114年4月8日利息)+1,600元=135,32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5,325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