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林柏辰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計算式:80萬元+7,500元×120月=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3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