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昌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寧
訴訟代理人 張晏晟律師
被 告 陳裕寬
黃逸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