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冶舍室內設計工作室即邱信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燒肉頭目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