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日開發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65萬0,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萬5,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