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博盈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澤
上列原告與孫佩文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4,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