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佑民律師
邱冠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447,4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19,26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