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被 告 朱台光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台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