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游叡研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7,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