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育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敏達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18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7,52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