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6號
原 告 興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世寅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麗雲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