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余秉珩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彥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1,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