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沛汝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7,878元(計算式:7萬2,220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3,858元+違約金1,800元=7萬7,8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