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東盈機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麗芬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晟機械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而查,依原告民事訴訟聲明變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萬8,023元(本件先位、備位及次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596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5萬7,59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