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創鏈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1,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扣除原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是應補繳2,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