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張芷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美鈴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