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9號
原 告 李龍和
訴訟代理人 黃詠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加計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後為新臺幣(下同)29萬0,09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單位:民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