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于桂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9,0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因本件係於113年12月24日起訴繫屬(參看本院收狀日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43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