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語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方語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2,386元(含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之利息),應繳納裁判費5,27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