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告 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瑜
訴訟代理人 許育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金九旅館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