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港都傳奇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淑豐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2,645元及其遲延利息,惟原告書狀所載「利息起算期日」則欠明確。因本件若置利息數額不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至於原告利息請求應否課徵第一審裁判費,尚須原告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期日」方能審核,故此部分俟原告確認以後再行核算);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1,63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