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林文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1,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