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良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NARETRUM NAMPUNG阿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9,07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