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石佳鈴
受 告知人 石明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同年6月23日宣判,然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