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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石佳鈴  

受  告知人  石明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同年6月23日宣判,然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