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石佳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