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謝儀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媚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萬5,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