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3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63,1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0,3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