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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大日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幸福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蔡佳蓁律師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詹義豪律師
            紀柔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五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兩造間「基隆市信二立體停車場委託專業服務經營管理勞務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提前終止而溢收之權利金,惟被告抗辯系爭契約係因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提前終止,被告得依系爭契約向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就此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抵銷權,而被告所得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另行提起訴訟,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1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下稱另案),是以,本件訴訟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其可對被告請求之數額,尚須考量另案認定之債權是否存在及其數額為據,而屬本件訴訟之前提,本院依聲請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