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陳淑芬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被 告 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毅
被 告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律師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黎啓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宋易軒律師
黃毓棋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吳昱葳律師
李羽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