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因114年度重訴字第6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億180萬7,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38萬6,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