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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臻德生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莉萍  


代  理  人  王棟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2月23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5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新臺幣)


1
姚水勝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
臻德生藥科技有限公司
3,840元
AL1178984
11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