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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盛鑫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為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2紙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4年4月16日所為114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4月24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鍵盛工程有限公司/林義興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南興路分社
114年6月1日
135,865元
JAI0772694

002
鍵盛工程有限公司/林義興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南興路分社
114年6月1日
77,491元
JAI0772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