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秉澤
代 理 人 江連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5月1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5月1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