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理想體育用品社
法定代理人 黃哲誠
代 理 人 饒琴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