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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鄭忠昊會計師


相  對  人  聚郃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淮臨  

代  理  人  許澤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30行關於「302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02,000元」;第2頁第7行關於「檢查人鄧秀美會計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檢查人鄭忠昊會計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