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張燦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073元,及自民國100年 5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258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36,958元,自民國95年4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