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6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蔡旻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011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26,377元,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