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朱柏青
債 務 人 許毅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70,087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一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