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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朱柏青  
債  務  人  許毅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70,087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一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