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債 務 人 余人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2,635元,及自民國97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0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9,643元,及自民國97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