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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9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凱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9,5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2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9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9,51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7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00元
謝凱安
自民國115年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33%
002
新臺幣59514元
謝凱安
自民國115年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8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00元
謝凱安
暨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59514元
謝凱安
暨自民國115年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