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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2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王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32,511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7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靜儀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3年11月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