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張惟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7,674元,及其中新台幣282,385元部份,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260元,及其中新台幣68,029元部份,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191元,及其中新台幣49,220元部份,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398元,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