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1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秉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3,7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蔡秉森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7日止累計192,898元正未給付,其中187,397元為本金;4,70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債務人蔡秉森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8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7日止累計390,802元正未給付,其中383,224元為本金;6,885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188號
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